申请人:内蒙古世纪呼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30221号“大呼小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整体与成语“大呼小叫”具有很大差异,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呼小窖”系不规范使用我国成语,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将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起到消极作用,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