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光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69454号“商汤 T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16627号“商汤科技”商标、第31351474号“商汤”商标、第35979581号“商汤 SENSETIME”商标、第67798863号图形商标、第4737546号“时刻 绿色的健康的是美食林给您的 TIME”商标、第17948891号“TIME”商标、第18018326号“时刻 TIME”商标、第65029678号“OVER OTIME”商标、第17657328号“探险活宝 ADVENTURE TIME”商标、第17944283号“时间”商标、第62566912号“TIME DATA”商标、第67307611号图形商标、第5391123号“吉泰 JTI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四、八、十一、十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十二均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及驳回复审决定书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八、十二均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八、十二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三在文字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商汤”,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十一均包含显著识别英文“TIME”,与引证商标十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