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靖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海南靖蜜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34447号“荣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43857号“荣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343204号“荣帮农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2、至本案复审时止,申请人名称经核准变更为海南靖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制好的豆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烹制好的豆子”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烹制好的豆子”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烹制好的豆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