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联一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02965号“蓝企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35700号“蓝洁企鹅”商标、第3487859号“蓝色企鹅PUKU PUKU及图”商标、第13920871号“蓝色企鹅PUK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被撤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