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辰韵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954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66169、55976128、5451651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3、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鞋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为纯图形商标,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鞋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鞋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