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科技术商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27865号“TECO YOU DESIGN WE CONNE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942号“TECO 德高”商标、第355944号“TECO”商标、第714234号“TECO”商标、第1782554号“TECO”商标、第4526151号“TECO”商标、第7578815号“TECO”商标、第7153372号“TEECO”商标、第17707594号图形商标、第308723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将撤销文件补充提交至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止,各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