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ISSIN FOODS HOLDINGS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4955号“NISSIN CUP NOODLE及图”(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三维标志商标的使用方式为以下两种:1、作为产品的包装使用;2、印刷在平面宣传材料上,及其他对商标的展示及宣传材料上使用。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经过使用显著特征进一步增强。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另外,申请人放弃三维形状部分的专用权。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面视图放大图片;其他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理由中明确说明了申请商标作为三维标志商标的使用方式,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申请商标为“NISSIN CUP NOODLE及图(三维标志)”,该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主张放弃三维形状部分的专用权。但根据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书可知,申请商标为三维标志,如果申请人放弃立体三维形状部分,则意味着商标类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故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理应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