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职篮超次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192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以及推广,具备一定知名度以及影响力。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643214号“这才是我及图”商标、第1310767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并存注册和使用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另外,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洽谈转让事宜,请求待转让协议完成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街球霸王”的搜索结果;社交平台账号汇总及视频截取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各引证商标未申请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短裤;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童装;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图形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