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64702号“金蝶云星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3167号“星域XINGYU及图”商标、第29805451号“星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三、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取得注册。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重要组成汉字“星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性注册之主张,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