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84297号“饿了个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臆造而来,是申请人“饿了么”旗下互动玩乐频道的游戏名称,并非仅由日常用语构成,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可以区分商品的来源,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43966号“饿了个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四、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取得注册。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检索结果、举证商标信息、相关报道、所获荣誉、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饿了个饿”,使用在指定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游戏程序等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有效的宣传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之与申请人紧密唯一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游戏程序、视频游戏和计算机游戏用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放映设备、动画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饿了个饿”与引证商标“饿了个喵”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该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游戏程序、视频游戏和计算机游戏用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放映设备、动画片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