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美玲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权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993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0409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040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标签截图、产品照片等证据中仅产品照片等自制性证据中体现该商标标识,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8月4日至2022年8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鸡尾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且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投入市场,并一直使用和宣传至今,具备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产品编码、二维码、扫描结果;2、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原件):3、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4、购销合同;5、经公证的发票;6、产品图片及标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得到证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没有时间标记,或仅为内部销售合同,或无法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相关市场上的实际销售情况。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编码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显示的扫码结果与产品标签上的内容完全不相符。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复审理由。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漳州市金尊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6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予陈美玲,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8月4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鸡尾酒”等全部核定商品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鸡尾酒”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仅能证明其授权博德波特国际酒庄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尚需实际使用证据方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进行了使用;证据1、6或仅为自制的产品图片和标签,或仅是商品名称的数字化代码;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且仅能证明“博德波特国际酒庄有限公司”进口了“西澳•天鹅干红葡萄酒”商品,不能证明进口商品已进入中国市场流通领域;证据4、5未体现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