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皇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20911号“老梧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非单独指地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的汉字经过申请人进行独特的设计,并不属于汉字的不规范书写,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5309030号“六味 老木吾州”商标注册证、产品及包装图片、经营场所室内设计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梧州”,申请人并非来自该地名所指地域范围,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且该标志中含有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及(八)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及(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