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吉姆莎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660737号“高速列车GSL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0468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046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媒体宣传报道、创新研发报道、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报道等不使用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复审商标在“婴儿全套衣”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不使用正当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由于不可抗力之新冠疫情、国铁企业公司制改革工作、铁路特殊管理体制、服务国家战略大局等的影响,申请人具有在2019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关于申请人的相关宣传报道;2、关于高速列车进行创新研发的相关宣传报道;3、关于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相关宣告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于2008年4月15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9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5月20日经我局核准,将名义变更为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6月29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婴儿全套衣”等全部商品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或具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报道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构成上述情形,申请人所述理由不成立。综上,申请人关于其有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