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70883号“ARROW”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ARROW 20570883

阅读:155146 2023-1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庆伶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济宁艾宇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70883号“ARROW”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591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庆伶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济宁艾宇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70883号“ARROW”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591号决定,于2022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591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植物检疫证书、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4月26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新鲜蒜”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新鲜蔬菜;食用植物根;新鲜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坚果(水果);新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未加工的水果及干果、新鲜蔬菜行业的调查、相关媒介的了解及网络搜索,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新鲜蔬菜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和宣传推广。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申请人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运输提单、植物检疫证书、原产地证书、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销售合同、装箱单、实际使用图片。

  我局将上述证据材料寄送至申请人,申请人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大部分证据为未经公证的自制证据,且多处落款部分缺乏当事人签字盖章,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和相关商品实际投入市场交易的情况,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随质证意见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在先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8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1类“坚果(水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4月26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坚果(水果)”等全部商品上的申请。

  2、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591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坚果(水果);新鲜水果”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仅针对决定中复审商标维持注册的“新鲜蔬菜;食用植物根;新鲜蒜”商品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新鲜蔬菜;食用植物根;新鲜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通过海运方式销售给B.V. DENIMPEX标注有“ARROW”商标的“大蒜”商品,并有商业发票、报关单、运输提单、原产地证明等予以佐证已实际履行。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大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大蒜”商品属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蒜”商品,故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新鲜蒜”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食用植物根”商品与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新鲜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另,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在申请人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予以采信。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新鲜蔬菜;食用植物根;新鲜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

本文《关于第20570883号“ARROW”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ARROW 205708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510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