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21357号“天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TENCEL”商标的对应翻译,故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