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科迈医疗科技(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对第53841766号“nutr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5类商品上在中国拥有在先注册的“NUTREN”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医用营养品”领域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488601号“NUT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72440号“NUT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248553A号“NUT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481450号“Nut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903069号“NUT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业务存在交叉,属于同行业竞争者,考虑到申请人“NUTREN”商标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NUTREN”系列商标,其非但没有尽到合理规避的义务,反而在抄袭、抢注了申请人在先使用多年且具有极强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的“NUTREN”商标。除此之外,被申请人以非正当使用为目的,在第5类、10类、35类囤积了73件英文商标,其中大部分都是抄袭自国外的医疗美容等品牌。被申请人具有十分明显的恶意,其行为扰乱商标注册行政管理秩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NUTREN”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官网中对申请人和“NUTREN/佳膳”品牌的介绍;
3、网上关于“NUTREN/佳膳”的宣传报道;
4、百度输入引证商标关键词“NUTREN”的检索记录;
5、“NUTREN/佳膳”系列产品在京东、天猫等线上销售平台销售情况;
6、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7、被申请人名下恶意申请的商标信息及被抄袭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针”等商品上,2021年7月6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22年9月9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10月14日的第1811期《商标公告》,专用期至2031年10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制剂、婴儿食品”等商品上,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84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MAGIK THREAD”、“AQUA SECRET”、“REVISAGE”、“BLUTEC”、“KOSMER”、“LYPOZERO”、“MESOWHITE”、“SUPRALIFT”、“MESOCEL”、“GRANCROSS”、“ENNCLEAN”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四、五注册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故本焦点问题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针”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宣传使用“NUTREN”商标相近似的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如“MAGIK THREAD”、“AQUA SECRET”、“REVISAGE”、“BLUTEC”、“KOSMER”、“LYPOZERO”、“MESOWHITE”、“SUPRALIFT”、“MESOCEL”、“GRANCROSS”、“ENNCLEAN”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强独创性英文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