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911767号“TOPTO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OPTOY 51911767

阅读:104354 2023-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健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对第51911767号“TOPTO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大量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一贯恶意,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

  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健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对第51911767号“TOPTO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大量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一贯恶意,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7167280号“TOP TO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059349号“TOP T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932963A号“TOP T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936735号“TOP T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932994号“TOP T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944875号“TOP TOY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9661895号“TOP T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TOP TOY”品牌由申请人于2020年创立,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同时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诸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TOP TOY”品牌介绍与合作方案;

  2、“TOP TOY”潮玩集合店面开设统计表;

  3、媒体报道;

  4、线上店铺页面。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油炸土豆片”等商品上,2021年9月13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10月28日的第1813期《商标公告》,专用期至2031年12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高峯玩具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申请注册,2011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31年8月20日止。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3、引证商标二由深圳法莱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申请注册,2022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32年4月13日止。

  4、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申请注册,2021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冰箱贴(装饰磁铁)”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1年9月27日止。

  5、引证商标四由深圳法莱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申请注册,2023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章(印)”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33年8月13日止。

  6、引证商标五由深圳法莱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申请注册,2023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非贵金属制佩戴徽章”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33年6月13日止。

  7、引证商标六由北京德仁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2012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32年1月13日止。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8、引证商标七由深圳法莱盛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申请注册,2021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31年6月20日止。

  9、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205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SKYWELL”、“STERNENFAIR”、“帮帮龙”、“波路梦布尔本”、“道奇小狗”、“芒顿小镇”、“纳宝帝”、“汪汪队长”、“小猪乔治”、“悠酷”、“元気爆棚”等商标,且多件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已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宣传使用“TOPTOY”商标相近似的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SKYWELL”、“STERNENFAIR”、“帮帮龙”、“波路梦布尔本”、“道奇小狗”、“芒顿小镇”、“纳宝帝”、“汪汪队长”、“小猪乔治”、“悠酷”、“元気爆棚”等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或动画角色名称相近或相同的商标,且多件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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