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679877号“如果螺RUGUOL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如果螺RUGUOLUO及图 69679877

阅读:133534 2023-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亚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蚌埠新邦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79877号“如果螺RUGUOL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公众能通过该标志区分商品的来源,不会对商品的…

  申请人:安徽亚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蚌埠新邦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79877号“如果螺RUGUOL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公众能通过该标志区分商品的来源,不会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为非固定短语,整体含义并未表达“螺”的原料属性,没有作出“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未描述指定使用商品的任何特点,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粉丝、米粉(粉状)等指定商品项目上,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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