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764527号“爱的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的煲 68764527

阅读:54380 2023-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周诚意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64527号“爱的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30044116号“爱的10²及图”商标、第67816546号“爱的火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

  申请人:周诚意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64527号“爱的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30044116号“爱的10²及图”商标、第67816546号“爱的火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商标名称联想到申请人从事的行业,具备作为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三、申请商标不带有欺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在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服务上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具备一定显著性,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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