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AFRAN ELECTRONICS & DEFENSE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8879号“UC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96424号“开普互联 UCAP及图”商标、第51792861号“UCAP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615932号“POWER UCAP”商标、第4040062号“UUCAP”商标、第14507788号“UUC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经限定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核准已注销。申请商标的国际商品删减申请已经核准,删减后的商品为用于飞机飞行控制系统的计算机、用于航空电子计算机的多功能计算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注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UCAP”与引证商标五“UUCAP”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飞机飞行控制系统的计算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中央处理器(CPU)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指定使用的眼镜、电子记事器、集成电路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