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特萨纳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52864号《关于第57304377号“智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168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744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全部商品类别上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认为,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宣告无效,并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