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90570号“天健悦荟城 TAGEN YOOHI C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9247号商标已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第66083016号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均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74556号、第1377331号、第49920171号、第49902089号、第62153830号、第47011255号、第54775078号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