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友坤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临沂市兰山区鑫星银河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40912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885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被异议商标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准予撤回(见第1823期《商标注册申请撤回公告》),故本案的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