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贺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6089号“彭丫头PENGYAT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613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502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829764号“MEI LE PIN SINCE 201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列举的在先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