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得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忠事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82641号“乐翅烤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除“快餐馆;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以外的服务项目,申请商标在“快餐馆;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条规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979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快餐馆;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对委托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在“ 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商标局在放弃“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