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克芮琪亚国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63869号“KKRIZ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50169号“KARIZ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14524A号“BY KRIZ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申请人在第14类上已拥有“KKRIZIA”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经营需求的延伸保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裁定文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首饰盒、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KKRIZIA”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标识“KARIZIA”、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标识“KRIZIA”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