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906035号“五彩旱稻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五彩旱稻米 68906035

阅读:119508 2023-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务农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06035号“五彩旱稻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1372号“五彩米 WUCAIMI及图”商标、第15952302号“五彩小鲜…

  申请人:浙江务农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06035号“五彩旱稻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1372号“五彩米 WUCAIMI及图”商标、第15952302号“五彩小鲜肉”商标、第67485493号“五彩粟米”商标、第62954635号“五彩餐桌”商标、第67496992号“五彩餐桌”商标、第50981403号“五彩旱香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粥、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3、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注册审查程序决定在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粥、糕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谷类制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面粉、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五彩旱稻米”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文字“五彩米”,与引证商标二文字“五彩小鲜肉”,引证商标六文字“五彩旱香米”均有显著认读文字“五彩”,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均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旱稻米”,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本文《关于第68906035号“五彩旱稻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五彩旱稻米 689060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4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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