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903991号“香酥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香酥园 66903991

阅读:88754 2023-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香酥园蛋糕店 委托代理人:京标驰(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03991号“香酥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新颖性。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8511号“香酥斋”商标、第4565577号“酥香…

  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区香酥园蛋糕店

  委托代理人:京标驰(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03991号“香酥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新颖性。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8511号“香酥斋”商标、第4565577号“酥香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四、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五、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并形成了相关公众群体。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商标注册信息、百度百科介绍、引证商标二注册人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我局在商标撤三字[2023]第W086021号决定书中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一在糖、糖果、蜂蜜、面包、玉米片、膨化水果片、蔬菜片、豆浆、藕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2、我局在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9595号决定书中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二在糖果、人食用的去壳谷物、豆粉、膨化水果片、蔬菜片商品上的注册,对引证商标二在饼干、面包、糕点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剩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面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香酥园”与引证商标二“酥香园”文字构成相同,在整体认读印象上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香酥园”构成,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口味等特点,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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