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89928号“CYP SPECIALTY PAPE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YP SPECIALTY PAPER及图 5689928

阅读:50294 2023-12-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长谊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聆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多香 申请人因第5689928号“CYP SPECIALTY PAP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3732号决定,于2023年3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长谊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聆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多香

  

  申请人因第5689928号“CYP SPECIALTY PAP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3732号决定,于2023年3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1.纸;2.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8月6日至2022年8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包装图片、展会图片等证据中缺乏销售核定商品方面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1.纸;2.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核定商品上真实、有效地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在指定期间内持续使用至今。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销售合同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2、商品图片;3、展会照片。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6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纸、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经续展至2030年6月20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被申请人仅针对复审商标在纸、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商品上的注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故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纸、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销售合同及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2、3均为单方自制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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