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柯浩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34761号“我是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0209号“龙”商标、第1053173号“龙”商标、第68919351号“龙”商标、第67447222号“龙”商标、第53680684号“JACK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各引证商标之间能够共存,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处于等待驳回决定生效期间。引证商标四处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三、四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