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52963号“李宁街头篮球厂牌争霸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为“街头篮球运动赛事”独创的服装品牌,经申请人广泛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与申请人已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所含“李宁”能够作为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且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也确实为赛事所提供并不会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内知名搜索引擎对“BADFIVE”的搜索结果、“LI-NING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判决和裁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