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寿海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64806号“NATURE'S SUNSH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二、经查,在先已有大量类似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的关联标识早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也是延续申请人在先创作作品的保护,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系列标识来申请的。四、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资料、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资料、协议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NATURE'S SUNSHINE”使用在其指定的第41类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