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贡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斑马技术公司
国内接收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号楼层室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4日对第36261472号“ZEBRA CAPTURE YOUR EDG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ZEBRAPRIME”品牌申请后就投入了大量资金使用宣传。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32968794号“ZEBRAPRIME”商标、第34336462号“ZEBRAPR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核准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故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品牌发展历程资料;
2、公益项目资料;
3、宣传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31日在第35类商业咨询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0年3月27日。
二、引证商标一、二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在后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本案争议商标中的“ZEBRA”整体所占比例较大,视觉冲击较强,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ZEBRA”,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咨询、商业数据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