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利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79475号“莱牛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缺乏任何显著性,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且已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已有众多含有“牛”要素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人经过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使本身就具有显著性的申请商标取得了更强的显著特征,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在全国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没有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莱牛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