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肃云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02254号“捷效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25722号“捷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含义上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捷效教育”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捷效”,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