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橙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巨商之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82913号“橙一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橙一碗”由申请人原创和独创,其中“橙”字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橙饱”,申请商标已经形成明显区别于“橙子”的整体含义,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与“橙子”产生不必要的联系,且相关消费者结合申请人产品的成分表和日常生活经验亦不会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在相同类别中,已有诸多类似情形以及包含“橙”字的商标依法获准注册,足以证明包含“橙”字的商标具备可注册性。此外,申请人在第43类和第35类服务上同日申请注册的同名“橙一碗”商标均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橙一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