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七星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77759号“海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9341号“海纳 WIDE S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87009号“海纳咖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09380号“海纳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965686号“海纳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7456230号“纳海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三、四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四的撤三答辩通知送达公告、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决定撤销在保健、疗养院、理疗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另,引证商标一在按摩等服务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引证商标三、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上述两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按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海纳”与引证商标二“海纳咖啡”、引证商标五“纳海酒店”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餐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宠物寄养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饭店、餐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宠物寄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餐馆、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