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松下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88468号“春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76945号“春和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