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佰利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宁航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03日对第22596558号“高铂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065116号“高洁丝”商标、第1903955号“高洁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商标在女性卫生护理用品市场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也极易淡化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排名、申请人企业大事记及全球发展历程、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媒体报道、国图检索报告、异议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2月13日止。
引证商标一、二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浴盐;洗发液;化妆品;香水;美容面膜;增白霜;防皱霜;唇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其并未对此充分举证,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洗面奶;浴盐;洗发液;化妆品;香水;美容面膜;增白霜;防皱霜;唇彩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