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康仕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56530号“Qingdao Conston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图形部分仅仅是加号,所采用的镂空、拼色设计已经使其与红十字的标志区分开来。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企业名称,“QINGDAO”与其他文字相结合,整体所代表“青岛康仕顿医疗”的含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地名的行政区划。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视觉较为突出显著的图形与“红十字”标志近似,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中的“Qingdao”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青岛”的拼音,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