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秀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44566号“云边乳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工作和人员的安排;会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952692号“云边牧场 RELAXING IN 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027482号“云边小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921773号“云边小卖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533917号“云边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9787093号“芸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是被驳回的无效商标,不具备作为引证商标的资格。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工作和人员的安排;会计;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继续驳回。本案复审服务为:广告宣传、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核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具有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