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立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34863号“千寶堂 立興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30689号、第53413000号、第1197937号、第16612325号、第35598528号、第13371075号、第1901735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门店照片、公司介绍、荣誉证书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千寶”、“立興”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显著识别文字“立兴”(興为兴的繁体字形式)、“兴立”、“千宝”(寶为宝的繁体字形式)、“仟宝”(仟为千的大写形式)、“宝千”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及于全国范围,商标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差异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