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睿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07655号“静心领导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性词汇,与指定服务并无任何关联,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静心领导力”使用在培训等指定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