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潍坊益鲜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潍坊益鲜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3026959号“益鲜达YI XIAN D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益鲜达YI XIAN DA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蔬菜;新鲜土豆;新鲜胡萝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14714号、第12146677号、第27284080号、第3014715号、第3014716号“益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面包;蛋糕”、第31类“新鲜槟榔;宠物用香沙”、第32类“果汁;矿泉水(饮料);乳清饮料”、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酒精饮料;酒(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非医用口香糖”商品上的“益达”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区别明显,且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食品生产领域,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026959号“益鲜达YI XIAN D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