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六洲酒店集团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亚住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六洲酒店集团对被异议人安徽亚住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4365311号“朵豪假日酒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朵豪假日酒店”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77279号“假日”、第1025917号“假日酒店”、第8929423号“假日度假酒店”、第1967511号“假日度假村酒店”、第778404号“HOLIDAY INN”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原第42类及第43类“饭店;汽车旅馆;临时食宿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似,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请求在本案中对其“假日酒店”、“HOLIDAY INN”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上述商标已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而达到驰名程度,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模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365311号“朵豪假日酒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