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温州兄弟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兄弟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常熟翰加明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温州兄弟机械有限公司、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常熟翰加明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2356042号“兄弟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兄弟连”,指定使用于第7类“纺织工业用机器;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电动榨果汁机;包装机”等商品上。 异议人一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1291590号“兄弟 BROTHER及图”、第31289228号“兄弟”、在先注册的第1717881号“兄弟 BROTHER及图”、第3397175号“兄弟”、第3397171号“BROTHER”、第7812283号“BROTHER及图”、第22630977号“BROTHER SYSTEM及图”、第1742450号“BROTHER”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于第7类“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包装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文字“兄弟”,与英文“BROTHER”含义不易区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电动榨果汁机;包装机”等部分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部分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未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7299号“兄弟”、第167302号“BROTHER”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手工编织机械;食品加工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文字“兄弟”,与英文“BROTHER”含义不易区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工业用机器;电动榨果汁机”等部分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部分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未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主张其使用在“缝纫机;包括电动缝纫机;缝纫机及其部件和配件”商品上的“BROTHER”、“兄弟”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给予扩大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与他人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他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356042号“兄弟连”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