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BP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光年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BP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光年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2854021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7类“维修电力线路”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63249号、第74404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7类“船舶、钻井平台和飞机的保养、修理及维护;船舶、钻井平台和飞机的保养、修理及维护”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构图要素、整体外观亦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电力线路”服务与异议人“图形”商标主张驰名的“石油;液体、气体和固体燃料”等商品关联性较弱,且两商标构图要素、整体外观亦有一定区别,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异议人利益的可能性。故异议人上述主张不成立。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称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54021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