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饶平县奥立信汽车用品厂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澄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饶平县奥立信汽车用品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30551446号“OLESS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OLESSON”,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器;停车计时器;手机专用支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44495号、第13129192号“LESSO”、第10670018号“联塑 LESSO”、第14172106号“LESSOHOME”、第18982456号“LESSO GD-HOME”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器;计数器;电话机套”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551446号“OLESS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