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雪浪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70311号“肇雪 100%山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享有在先著作权。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肇雪 100%山泉”,用在加味矿泉水;瓶装水(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特点等产生误认,从而引导消费,进而造成消费者的误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排除了被消费者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的著作权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系,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