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戈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8435号“GO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153760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来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申请人自愿放弃与第522352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教育信息、提供教育信息、教育、提供关于饮食的教学课程、辅导(培训)”服务,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仅在“健身指导课程、健身训练服务”上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教育信息、提供教育信息、教育、提供关于饮食的教学课程、辅导(培训)”服务,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GOLO”与引证商标一“gol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健身指导课程等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9日